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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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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戶欠繳田賦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得管收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