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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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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官非不得由政黨提名登記為此次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變更者,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