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 |
法官非不得由政黨提名登記為此次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變更者,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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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 |
法官非不得由政黨提名登記為此次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變更者,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