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
法官非不得由政党提名登记为此次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变更者,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仍得申请登记为本籍所属选举之候选人。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
法官非不得由政党提名登记为此次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变更者,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仍得申请登记为本籍所属选举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