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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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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户欠缴田赋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不得管收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