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戶欠繳田賦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得管收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