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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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8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選為縣參議員之人民不服民政廳認其縣參議員業已辭去之處分,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自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