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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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选为县参议员之人民不服民政厅认其县参议员业已辞去之处分,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自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