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
敵偽承租他人房地所開設之工廠,雖經政府接收出售,但該工廠之承購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賃權,如須繼續使用房地,應自向所有人商訂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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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
敵偽承租他人房地所開設之工廠,雖經政府接收出售,但該工廠之承購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賃權,如須繼續使用房地,應自向所有人商訂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