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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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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敵偽承租他人房地所開設之工廠,雖經政府接收出售,但該工廠之承購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賃權,如須繼續使用房地,應自向所有人商訂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