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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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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敌伪承租他人房地所开设之工厂,虽经政府接收出售,但该工厂之承购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赁权,如须继续使用房地,应自向所有人商订租赁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