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
敌伪承租他人房地所开设之工厂,虽经政府接收出售,但该工厂之承购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赁权,如须继续使用房地,应自向所有人商订租赁契约。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
敌伪承租他人房地所开设之工厂,虽经政府接收出售,但该工厂之承购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赁权,如须继续使用房地,应自向所有人商订租赁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