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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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75號解釋→ |
妻判歸原夫後其懷胎所生之子後夫如不為認領自仍由妻收
養聘娶有夫之婦如不知情則所交財禮自可依不當利得之原則向受者要求返還否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自無請求返還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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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判歸原夫後其懷胎所生之子後夫如不為認領自仍由妻收
養聘娶有夫之婦如不知情則所交財禮自可依不當利得之原則向受者要求返還否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自無請求返還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