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妻判归原夫后其怀胎所生之子后夫如不为认领自仍由妻收
养聘娶有夫之妇如不知情则所交财礼自可依不当利得之原则向受者要求返还否则为不法原因之给付自无请求返还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