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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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7 頁 | |
商會執行委員或監察委員,於舉行商會法第十九條改選時,既經留任者,不得再行當選,故留任之執委,又當選為監委,或留任之監委,又當選為執委,其當選為無效,不生執、監兩職能否擇一而就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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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7 頁 | |
商會執行委員或監察委員,於舉行商會法第十九條改選時,既經留任者,不得再行當選,故留任之執委,又當選為監委,或留任之監委,又當選為執委,其當選為無效,不生執、監兩職能否擇一而就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