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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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执行委员或监察委员,于举行商会法第十九条改选时,既经留任者,不得再行当选,故留任之执委,又当选为监委,或留任之监委,又当选为执委,其当选为无效,不生执、监两职能否择一而就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