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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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執行委員或監察委員,於舉行商會法第十九條改選時,既經留任者,不得再行當選,故留任之執委,又當選為監委,或留任之監委,又當選為執委,其當選為無效,不生執、監兩職能否擇一而就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