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禁處分應由審判衙門宣告並得於無罪判決書內諭知又監禁不得逾治療必須期間應調查實況酌定為延期或解禁之處分如有他法可以代替監禁使其人不生危險時亦得不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