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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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教徒僅信奉宗教,並非居於領導地位,自不得謂係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宗教師,又其名雖非教師,而實際在教會所擔任工作確居於領導地位,自應以宗教師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