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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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0 條 ( 19.12.26 ) |
來電所稱外國教堂於租界外購置土地,既在前清末葉,自應僅受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六條之限制,其以該土地與人訂立租賃契約,苟非別有無效撤銷或請求權消滅之原因,承租人自不得拒絕履行,又外國教會依上開章程,既許以教會名義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實質上已認許為法人,惟民法第三十條係以登記為法人成立要件,其未依法登記者,應即令其補行登記,始得列名為訴訟當事人,關於此問題,自可查照司法院指令指字第三九四號、第三九五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