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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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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教徒仅信奉宗教,并非居于领导地位,自不得谓系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之宗教师,又其名虽非教师,而实际在教会所担任工作确居于领导地位,自应以宗教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