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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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9 頁 | |
出版法現已公布施行,前北京政府公布之出版法,早經廢止不能援用,新出版法施行前出版之文書、圖畫,如有犯罪行為,應分別適用普通刑法或新出版法第六章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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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現已公布施行,前北京政府公布之出版法,早經廢止不能援用,新出版法施行前出版之文書、圖畫,如有犯罪行為,應分別適用普通刑法或新出版法第六章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