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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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以及有管理壯丁職務之人員,詐取壯丁或其親屬之財物者,在懲治貪污條例未施行前,固應由普通法院分別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八條論科,但其行為既與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各規定相當,依後法排斥前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同條例處斷。至審判機關在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未制度法律公布以前,依國民政府渝文字第四四六號訓令,仍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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