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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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24.01.01 ) |
向通常司法機關起訴案件,所訴事實,或法院審理結果,涉及特別刑事罪名而不屬普通法院審判者,則普通法院對於被告為無審判權,無論實際上是否成立犯罪,自應諭知不受理,不得逕為無罪之判決。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署寧鄉縣司法處審判官龍雲呈稱。「查近年來特種刑事法令施行。每遇案件之涉及是項法令。因起訴罪名與實際事實不盡符合。通常司法機關是否有權管轄。常生疑問。依最高等法院歷次判例。受理是項案件之司法機關。仍應就事實上詳予調查。如調查結果。係判普通刑法之罪。即由該司法機關予以實體上之審判。不得以起訴罪名係犯特別刑事為諭知不受理之根據。惟此係指起訴罪名屬於特別刑事而實際事實觸犯普通刑法者而言。如向通常司法機關起訴特別刑事罪名。而審理結果認為不成立犯罪。究應如何辦理。分甲乙兩說。甲說、謂起訴之事實。既經司法機關調查不成犯罪。自不必移送軍法機關轉滋拖累。可逕由司法機關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乙說、謂起訴罪名既屬特別刑事。如特別刑法令已明定應歸軍事審判。是此類案件惟軍法機關得以宣告無罪。司法機關祇能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仍應移送軍事機關核辦。此應請解釋者一。又有某警察長官因據報告某處打牌。有違新運。遂命令警士於日間或夜間撥門或踰牆入室。將打牌之四人帶局。認為妨害風俗。命其具結。並處以拘留或罰金。此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分甲乙兩說。甲說、警察長官派警至他人住宅。將打牌之四人帶局具結。並處拘留或罰金。既因本於總裁禁令。欲達新運之目的。並誤認為違警。如無其他不法之意思。縱其施用手段。微嫌不合。祇應得行政上之處分。究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乙說、執行命令。仍應遵守法律。打牌雖違禁令。究屬行政上之制裁。祇能制止或用其他有效方法。私人住宅。既非道路或公共場所。縱有人在內賭博財物。或為類似賭博之行為。亦不發生犯罪或違警問題。警察問題。警察長官竟派警侵入。將其逮捕帶局。並依違警罰法處以拘留或罰金。顯係妨害住宅安全。乃身體自由。如已經合法告訴。應構成刑法上假藉職務上權力。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私行拘禁。或恐嚇等項。應從一重斷。設因禁止打牌。可至私人住宅。並賦予拘禁之權。則凡吸煙飲酒同一違反禁令。同一可至他人住宅拘捕。殊不可通。二說未知孰是。此應請解釋者二。以上兩說。事關法律疑問。本處現有此類案件。急待解決。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呈解釋示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外。理合據情轉呈鈞院鑒核示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湖南高等法院院長陳長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