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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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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向通常司法机关起诉案件,所诉事实,或法院审理结果,涉及特别刑事罪名而不属普通法院审判者,则普通法院对于被告为无审判权,无论实际上是否成立犯罪,自应谕知不受理,不得迳为无罪之判决。

声请书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据署宁乡县司法处审判官龙云呈称。“查近年来特种刑事法令施行。每遇案件之涉及是项法令。因起诉罪名与实际事实不尽符合。通常司法机关是否有权管辖。常生疑问。依最高等法院历次判例。受理是项案件之司法机关。仍应就事实上详予调查。如调查结果。系判普通刑法之罪。即由该司法机关予以实体上之审判。不得以起诉罪名系犯特别刑事为谕知不受理之根据。惟此系指起诉罪名属于特别刑事而实际事实触犯普通刑法者而言。如向通常司法机关起诉特别刑事罪名。而审理结果认为不成立犯罪。究应如何办理。分甲乙两说。甲说、谓起诉之事实。既经司法机关调查不成犯罪。自不必移送军法机关转滋拖累。可迳由司法机关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乙说、谓起诉罪名既属特别刑事。如特别刑法令已明定应归军事审判。是此类案件惟军法机关得以宣告无罪。司法机关祇能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仍应移送军事机关核办。此应请解释者一。又有某警察长官因据报告某处打牌。有违新运。遂命令警士于日间或夜间拨门或逾墙入室。将打牌之四人带局。认为妨害风俗。命其具结。并处以拘留或罚金。此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甲乙两说。甲说、警察长官派警至他人住宅。将打牌之四人带局具结。并处拘留或罚金。既因本于总裁禁令。欲达新运之目的。并误认为违警。如无其他不法之意思。纵其施用手段。微嫌不合。祇应得行政上之处分。究不构成刑法上之犯罪。乙说、执行命令。仍应遵守法律。打牌虽违禁令。究属行政上之制裁。祇能制止或用其他有效方法。私人住宅。既非道路或公共场所。纵有人在内赌博财物。或为类似赌博之行为。亦不发生犯罪或违警问题。警察问题。警察长官竟派警侵入。将其逮捕带局。并依违警罚法处以拘留或罚金。显系妨害住宅安全。乃身体自由。如已经合法告诉。应构成刑法上假藉职务上权力。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私行拘禁。或恐吓等项。应从一重断。设因禁止打牌。可至私人住宅。并赋予拘禁之权。则凡吸烟饮酒同一违反禁令。同一可至他人住宅拘捕。殊不可通。二说未知孰是。此应请解释者二。以上两说。事关法律疑问。本处现有此类案件。急待解决。理合备文呈请鉴核。转呈解释示遵”等情。据此。除指令外。理合据情转呈钧院鉴核示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湖南高等法院院长陈长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