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航空委員會已蓋關防而未使用之空白軍用證明書 (即證明軍械電訊器材等所用) 、差假證、車照、乘船半價證等,尚難認為於軍事上有直接之效用,自非重要軍用物品,負責保管之官佐因未盡保管之責而致遺失上開書證者,不能論以戰時軍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