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航空委员会已盖关防而未使用之空白军用证明书 (即证明军械电讯器材等所用) 、差假证、车照、乘船半价证等,尚难认为于军事上有直接之效用,自非重要军用物品,负责保管之官佐因未尽保管之责而致遗失上开书证者,不能论以战时军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