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6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謂罰金,不包括易科罰金在內,此項易科罰金,如推事於宣示判決後,逕命被告繳納並黏貼司法印紙,自難認為合法之執行,至判決書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應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時,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