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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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但书所谓罚金,不包括易科罚金在内,此项易科罚金,如推事于宣示判决后,迳命被告缴纳并黏贴司法印纸,自难认为合法之执行,至判决书仅于理由内说明被告应易科罚金,检察官执行时,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