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1 條 ( 32.10.1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王甲受趙乙之託,於敵人暴力將及某鎮時將趙乙祖藏該鎮屋內之銀幣掘運內地,既非意圖營利私運銀幣出口,自不成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一款之罪,尤無適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處辦之餘地,至巡查隊誤認為違法,將人銀一併扣留送請法辦,亦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