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9日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謂罰金,不包括易科罰金在內,此項易科罰金,如推事於宣示判決後,逕命被告繳納並黏貼司法印紙,自難認為合法之執行,至判決書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應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時,自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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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9日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謂罰金,不包括易科罰金在內,此項易科罰金,如推事於宣示判決後,逕命被告繳納並黏貼司法印紙,自難認為合法之執行,至判決書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應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時,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