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謂罰金,不包括易科罰金在內,此項易科罰金,如推事於宣示判決後,逕命被告繳納並黏貼司法印紙,自難認為合法之執行,至判決書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應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時,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