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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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檢察長官通緝行為,在刑事有效時期,自可認係刑律第七十二條所稱偵查上之強制處分,起訴權之時效,應即依律中斷,原代電所稱情形,如果於刑法施行時刑律上之時效尚在中斷中,或更行起算後仍未滿期,當然依刑法施行條例第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