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5 頁 | |
查檢察長官通緝行為,在刑事有效時期,自可認係刑律第七十二條所稱偵查上之強制處分,起訴權之時效,應即依律中斷,原代電所稱情形,如果於刑法施行時刑律上之時效尚在中斷中,或更行起算後仍未滿期,當然依刑法施行條例第十一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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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5 頁 | |
查檢察長官通緝行為,在刑事有效時期,自可認係刑律第七十二條所稱偵查上之強制處分,起訴權之時效,應即依律中斷,原代電所稱情形,如果於刑法施行時刑律上之時效尚在中斷中,或更行起算後仍未滿期,當然依刑法施行條例第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