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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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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管收期限,至多不得逾三月,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定有明文,如無管收之新原因,縱令案未執行完結,其債務人并無相當之保證人或保證金,亦不得於期限屆滿後,繼續管收 (院字第四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