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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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0 頁 | |
管收期限,至多不得逾三月,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定有明文,如無管收之新原因,縱令案未執行完結,其債務人并無相當之保證人或保證金,亦不得於期限屆滿後,繼續管收 (院字第四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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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0 頁 | |
管收期限,至多不得逾三月,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定有明文,如無管收之新原因,縱令案未執行完結,其債務人并無相當之保證人或保證金,亦不得於期限屆滿後,繼續管收 (院字第四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