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4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管收期限,至多不得逾三月,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定有明文,如无管收之新原因,纵令案未执行完结,其债务人并无相当之保证人或保证金,亦不得于期限届满后,继续管收 (院字第四号解释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