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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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2 頁 | |
(一)再抗告亦抗告之一種,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既定明不得再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得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之事件,民事訴訟法既定有明文,則凡對於該事件提起再抗告,自應仍適用即時抗告之不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