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一)原呈所載確定判決主文,應解為廣告提出典價時,被告應將所典房屋返還原告,不得謂非命被告返還典物之執行名義。
(二)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罰鍰,不得援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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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一)原呈所載確定判決主文,應解為廣告提出典價時,被告應將所典房屋返還原告,不得謂非命被告返還典物之執行名義。
(二)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罰鍰,不得援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