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省政府警務處薦任司法部門科長科員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薦任司法科長科員,均非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司法行政官。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 |
省政府警務處薦任司法部門科長科員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薦任司法科長科員,均非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司法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