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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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親告罪如被害人亡故依訴訟通例得由親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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