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0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二款所謂輕刑重刑係指罪名之輕重而言,至情節輕重,乃屬於量刑範圍,並不包括在內,原確定判決認定某甲僅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一項第一五兩款,事後發見其同時觸犯同條項第六八兩款罪名,既屬相同,自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惟此項開始審之裁定既經確定,原審法院自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