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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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二款所謂輕刑重刑係指罪名之輕重而言,至情節輕重,乃屬於量刑範圍,並不包括在內,原確定判決認定某甲僅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一項第一五兩款,事後發見其同時觸犯同條項第六八兩款罪名,既屬相同,自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惟此項開始審之裁定既經確定,原審法院自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