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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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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五条第二款所谓轻刑重刑系指罪名之轻重而言,至情节轻重,乃属于量刑范围,并不包括在内,原确定判决认定某甲仅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一项第一五两款,事后发见其同时触犯同条项第六八两款罪名,既属相同,自不得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而声请再审,惟此项开始审之裁定既经确定,原审法院自应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