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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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