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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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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1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系指因正当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筑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举证之责任,惟其证明方法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