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
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系指因正当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筑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举证之责任,惟其证明方法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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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
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系指因正当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筑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举证之责任,惟其证明方法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