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所謂主管官署,係指直接管轄該事業之官署而言,來函所述鐵路事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自以該鐵路管理局為主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