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4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2 页 | |
按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所谓主管官署,系指直接管辖该事业之官署而言,来函所述铁路事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自以该铁路管理局为主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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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2 页 | |
按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所谓主管官署,系指直接管辖该事业之官署而言,来函所述铁路事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自以该铁路管理局为主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