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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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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所谓主管官署,系指直接管辖该事业之官署而言,来函所述铁路事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自以该铁路管理局为主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