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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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 |
按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所謂主管官署,係指直接管轄該事業之官署而言,來函所述鐵路事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自以該鐵路管理局為主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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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 |
按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所謂主管官署,係指直接管轄該事業之官署而言,來函所述鐵路事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自以該鐵路管理局為主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