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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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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分割共有不動產所立之契,雖標其名稱分析或析分,亦應依契稅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八條完納契稅,各繼承人就其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分割時,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亦包含於契稅條例第八條所稱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