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2 頁 | |
分割共有不動產所立之契,雖標其名稱分析或析分,亦應依契稅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八條完納契稅,各繼承人就其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分割時,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亦包含於契稅條例第八條所稱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內。
←司法院院字第26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2 頁 | |
分割共有不動產所立之契,雖標其名稱分析或析分,亦應依契稅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八條完納契稅,各繼承人就其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分割時,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亦包含於契稅條例第八條所稱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