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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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因具保停止羈押,經傳喚執行而不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固得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但其不到之理由果屬正當,即與該條項規定之精神不合,某甲如實係因病在外治療,一時不能到案受刑之執行,自不應將其保證金遽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