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5 頁 | |
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因具保停止羈押,經傳喚執行而不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固得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但其不到之理由果屬正當,即與該條項規定之精神不合,某甲如實係因病在外治療,一時不能到案受刑之執行,自不應將其保證金遽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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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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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因具保停止羈押,經傳喚執行而不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固得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但其不到之理由果屬正當,即與該條項規定之精神不合,某甲如實係因病在外治療,一時不能到案受刑之執行,自不應將其保證金遽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