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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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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2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縣自衛隊官兵雖非陸海空軍軍人,但在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奸匪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如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宣告臨時戒嚴,而又在接戰地域以內,該自衛隊官兵如有作戰不力或逃亡等情事,依修正戒嚴法第八條之規定,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