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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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7 頁 | |
甲為要求第二審維持勝訴,向無其職務之第一審檢察官行賄,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全文內容: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復貴州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
貴州高等法院毛首席檢察官覽。上年一月儉代電悉。該法院第一分院首席 檢察官電請解釋行求賄賂論罪疑義一案。業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 。甲為要求第二審維持勝訴。向無其職務之第一審檢察官行賄。不成立刑 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合電轉飭知照。司法院豔印。 附貴州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院長居鈞鑒。案據貴州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檢察官謝況二十 六年一月哿代電稱。茲有甲、乙涉訟於兼理司法之某縣政府。尚未判決而 甲上訴。經第二審檢察官批交原縣核辦。甲乃向第一審法院檢察官某丙要 求第二審維持勝訴。約謝洋若干元。當立有兌條一紙為據。某丙得條即舉 發甲行賄。究竟甲犯罪與否。有子、丑二說。子說、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之罪。係指向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公務員行求而言。某丙既非承辦 本案之人。甲對其行賄乃係一種不能犯。即甲不應負刑責。丑說、甲向某 丙行求。係認某丙為有職務之公務員。既請求維持。即係要求為違背職務 之行為。顯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二說未知孰是。事關 法律疑義。理合電祈鈞席鑒核。轉呈司法院。迅賜解釋示遵等情。據此。 理合轉呈鈞院鑒核解釋。以便轉飭遵照。署貴州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王承 濬叩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