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既以送達於告訴人為必要程序則遇有住址不明時祗得準用刑訴條例第二○六條以為送達並應經檢察官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