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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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55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6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957號解釋→ |
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既以送達於告訴人為必要程序則遇有住址不明時祗得準用刑訴條例第二○六條以為送達並應經檢察官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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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既以送達於告訴人為必要程序則遇有住址不明時祗得準用刑訴條例第二○六條以為送達並應經檢察官之許可